会顺交安集团有限公司

会顺交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民初8706号
起诉人:会顺交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任明风,总经理。
2020年4月24日,本院收到会顺交安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会顺交安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上海固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固杰公司)向起诉人支付剩余工程尾款15,084元及以15,084元为基数,按照合同总价款30%金额的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6日,上海会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顺公司)与固杰公司签订了合同号为XXXXXXXX的施工合同,合同总价为63,613元,合同约定会顺公司为固杰公司进行浦东机场三期扩建工程的交通标线施工,施工完成后15天内向会顺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计15,084元。合同第五条约定,若固杰公司没有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固杰公司按约向会顺公司支付了48,529元,余款15,084元在施工完成15日之后迟迟未能支付。因2019年7月10月,会顺公司经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起诉人,为此,起诉人提出如上诉请,望准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会顺公司与固杰公司签订的《交通标线施工合同》明确约定,项目名称: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故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涉案合同虽有管辖约定,但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因工程地点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会顺公司已于2019年7月10月经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起诉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会顺交安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俞雅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徐 媛
书 记 员 沈庆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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