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顺交安集团有限公司

会顺交安集团有限公司与施冬辉、张卫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3民初340号
原告:会顺交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顾太路380号226-25室。
法定代表人:任明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平,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施冬辉,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告:张卫全,男,195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会顺交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施冬辉、张卫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会顺交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会顺交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会顺交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会顺交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小荣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许滢滢
书 记 员 康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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