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顺交安集团有限公司

会顺交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汇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20财保14号
申请人:会顺交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顾太路380号226-25室。
法定代表人:任明凤,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汇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运河北路1025号1幢1278室。
法定代表人:司传旭,执行董事。
申请人会顺交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汇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2,14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会顺交安集团有限公司向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2021年12月16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提交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函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汇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2,14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30元,由申请人会顺交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