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顺交安集团有限公司

会顺交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汇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执3617号 申请执行人:会顺交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380号226-2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汇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988号11幢2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会顺交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汇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8月31日作出的(2021)沪仲案字第5907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上海汇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会顺交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支付欠款105,000元。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475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上海汇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90,050元,扣除执行费后,余款88,575元发放申请执行人。另外,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沪CXXX**、沪CXXX**的车辆。上述查封期限二年,期满自动解封,如需续行查封,申请执行人需于查封期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上海汇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溢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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