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五建装修装饰有限公司

***、福建省五建装修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302民初2204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8年1月4日,甘肃省人,打工人员,住兰州市。
被告:福建省五建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惠安县螺城镇启明商城1#7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福建省五建装修装饰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高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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