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五建装修装饰有限公司

李某、福建省五建装修装饰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3民终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甘肃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五建装修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惠安县螺城镇启明商城1号704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甘肃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上诉人李某、福建省五建装修装饰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20)甘0302民初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20)甘0302民初7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77.04元、上诉人福建省五建装修装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95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琴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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