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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宁0104执保50号
宁夏新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宁夏新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五建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614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宁夏新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宁0104民初614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定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省五建装修装饰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行营业部银行存款1045541.50元(账号:×××)的冻结;解除对***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号商业房(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XXXX号)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冻结。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执行保全,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人宁夏新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五建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614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