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甘03民终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五建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城镇启明商城1#7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川区公园路**建材店,经营场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西坡一组017号房屋。
经营者:孙丽娟,女,1973年7月1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里市建大院42栋406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店员工。
原审被告:***,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金昌市。
上诉人福建省五建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建装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川区公园路**建材店(以下简称**建材店)、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22)甘0302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五建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建材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建装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22)甘0302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2.驳回**建材店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五建装饰公司未与**建材店签订过租赁合同,也未授权任何人向**建材店租赁建筑材料。**建材店提交的租赁合同上没有五建装饰公司签字或**,五建装饰公司对***以本公司名义租赁建材设备的事实毫不知情。经一审查明,**建材店与***签订了建材租赁合同,***向**建材店支付了押金和部分租赁费并返还租赁设备。一审仅凭***的**认定五建装饰公司与**建材店存在建材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明显不当,***是**建材店要求给付租金的共同义务人,其与五建装饰公司之间存在利益冲突。2.**建材店提交的活动脚手架租赁清单上虽加盖有五建装饰公司的印章,但加盖的印章印文是“五建装饰公司金昌市传媒中心装修项目技术专用章”(以下简称技术专用章),在该专用章上备注有“对外签订合同无效”的内容。五建装饰公司的负责人并未在租赁清单上签字确认,一审将技术专用章认定为五建装饰公司的公章,继而认定租赁清单对五建装饰公司具有约束力,并判令五建装饰公司承担给付租金的义务于法无据。五建装饰公司与**建材店之间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一审将***个人行为产生的后果混同为公司责任,随意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导致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建材店辩称,**建材店与***签订涉案租赁合同,该合同上没有加盖五建装饰公司的印章。**建材店与***结算后形成租赁清单,***持技术专用章加盖在租赁清单上,之所以**是为了证明单价和租赁天数。因为***租赁**建材店的建筑设备用在了五建装饰公司承建的金昌市传媒中心装修项目上,所以也将五建装饰公司作为被告起诉。五建装饰公司承揽了金昌市传媒中心装修项目,就应当向**建材店支付租金。
***述称,***借用五建装饰公司的资质承建金昌市传媒中心装修项目。2015年,***雇佣***担任装修项目现场负责人,口头授权***可因施工需要租赁活动脚手架。因现场只有***负责,***就与**建材店签订租赁合同,租赁了该店的活动脚手架。***的工作人员将租赁押金转给***,***又支付给**建材店。**建材店2016年的租金已付清。2017年12月10日,***代表五建装饰公司金昌市传媒中心装修项目部与**建材店结算租金,并在租赁清单上加盖了技术专用章,手写备注了一段话。***所持有的技术专用章是五建装饰公司下发给金昌市传媒中心装修项目部的,该印章一开始由***保管,***于2016年生病无法工作,就由***保管技术专用章。***只是给项目部打工的,五建装饰公司应向**建材店支付租金。
**建材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五建装饰公司、***共同向**建材店支付租金12170元,支付自2017年12月11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1.5倍(即年利率5.77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2月17日至11月16日,***以五建装饰公司金昌市传媒中心装修项目部的名义与**建材店签订租赁合同,向该建材店交付押金1500元,租赁6套脚手架和40个脚轮,赊购1把胶枪。2017年12月10日,***向**建材店归还了租赁物,并在结算后出具了名为“活动脚手架租赁清单”的结算单,确定从租金和货款13670元中扣减押金1500元后,还应再付租金12170元。***在清单上签字,加注了“此清单正确,由项目部如数付款。本人只负责出具清单,不负责付款”的内容,五建装饰公司在清单上加盖了技术专用章予以确认。此后,经**建材店多次催要,五建装饰公司、***未予付款。
一审法院认为,**建材店提交的租赁合同、活动脚手架租赁清单(结算单)以及双方当事人的**等证据,能够证实五建装饰公司租赁了**建材店的脚手架、脚轮等设备却未支付租金的事实。尽管租赁时五建装饰公司未在租赁合同上签章,但***向**建材店说明设备系五建装饰公司项目部租赁,并且在租赁合同承租方处标注“传媒中心”。***于2017年12月10日归还了租赁设备,经结算尚欠租金12170元,***在租赁清单上注明“本人只负责出具清单,不负责付款”。五建装饰公司在租赁清单上加盖技术专用章予以确认。虽然租赁清单上加盖的是技术专用章,但仍为该公司的签章,对其具有约束力。***提交五建装饰公司加盖了技术专用章的身份证预留件、发放工资清单、租赁清单以及双方**,足以证明***系五建装饰公司金昌市传媒中心装修项目部指派经办租赁业务的人员的事实,***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因此,**建材店与五建装饰公司之间订立租赁合同及形成债权债务的事实成立,应予以确认。五建装饰公司应向**建材店支付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建材店主张逾期利息损失的请求符合规定。五建装饰公司辩解的其未授权任何人租赁**建材店设备、***以其名义租赁设备其毫不知情且与其无关的观点缺乏依据,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一、五建装饰公司给付**建材店租金12170元,并按年利率5.775%承担2017年12月11日至债务清偿之日的利息损失,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建材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相同,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9年1月23日,***在人民网的地方领导留言板上留言:“书记,您好,我叫***。我在金昌市传媒中心工地室内装修项目部干活,2017年欠我半年工资(25567元),到现在没有付,万望书记百忙之中抽出一点时间关心一下此事”。2019年3月15日,官方回复:“网友您好,对您所反映的问题,省、市委领导非常重视,责成市委办公室转市人社局认真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经调查核实,您是传媒中心项目部负责人聘任代为负责施工场地的管理人员。2月27日,在市劳动监察支队的多次协调下,传媒中心项目部负责人与您达成协议,并当场通过转账形式将2万元工资发到您的手上。”
本院认为,五建装饰公司系金昌市传媒中心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人。***向**建材店租赁脚手架、脚轮等设备时,部分租赁合同承租方处标注有“传媒中心”字样,在***与**建材店进行结算时,***在租赁清单上注明“此清单正确,由项目部如数付款。本人只负责出具清单,不负责付款”,并在清单上加盖了五建装饰公司传媒中心项目技术专用章予以确认。根据***提交的人民网地方政府留言板中记载的内容,可以认定***系五建装饰公司在涉案施工项目中聘任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其对外以五建装饰公司名义租赁设备产生的债务,应由五建装饰公司承担。五建装饰公司关于其与**建材店之间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五建装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元,由上诉人福建省五建装修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