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521执异36号
异议人:王淑贞,女,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现住上海市青浦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五建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螺城镇启明商城1#704室,统一社会诊代码91350500156103014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五建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建装修装饰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淑贞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王淑贞称,***与五建装修装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委托泉州宁朗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对于相关评估结果,王淑贞提出异议如下:一、在选定评估机构过程中,王淑贞没有得到通知,也没有见证如“摇号”选择评估机构的过程。王淑贞不是该案当事人,但系所涉房屋的产权人,评估机构选择过程明显存在瑕疵。二、评估机构系福建省内机构,相关资质也由福建省颁发,而本次所涉房屋在上海市,王淑贞认为,评估机构的本次评估超出其执业范围。以上异议向法院提出,望获得采纳。
本院查明,***与王淑贞于2001年2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夫妻。涉案址在上海市青浦区房产的房地产权证号为沪房地青字(2012)第0070**,权利人为***与王淑贞。2020年1月9日,五建装修装饰公司以***为被告向本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案号(2020)闽0521民初521号。2020年5月29日,本院作出(2020)闽0521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五建装修装饰公司借款3659700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应扣除已还的5万元)。二、驳回原告五建装修装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建装修装饰公司与***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0)闽05民终3653号民事判决:一、撤销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20)闽0521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五建装修装饰公司借款4159700元及按月利率2%计付自五建公司支付借款资金之日起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739000元自2017年1月24日起计算,600700元自2017年1月25日起计算,320000元自2017年1月26日起计算,500000元自2017年2月23日起计算,可扣除***于2017年11月3日支付的50000元)。2020年11月25日,五建装修装饰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20)闽0521执7362号。2021年3月22日,本院作出(2020)闽0521执7362号之一执行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上海市青浦区。2021年7月5日,本院向五建装修装饰公司及***发出通知书,通知选择评估机构等相关事宜。通知书载明:“……因对上述财产进行处置时需要确定参考价,若你(单位)愿意对上述财产进行议价,应在2021年7月9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材料。未提交或逾期提交的,因尚不具备定向询价条件,且需对上述房产进行现场勘验、鉴定,本院拟采用委托评估的方式确定上述财产处置参考价,定于2021年7月9日上午10:00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执行)司法评估网络平台上(网址:×××.cn:81/sfpg/),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摇号选择评估机构,请你(单位)于摇号日自行登入上述网址见证。经通知未见证的,不影响评估机构的确定。特此通知。”经福建省法院网络司法(执行)评估平台摇号,以电脑随机确定评估机构为泉州宁朗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备选1:***审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备选2:泉州中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经本院委托,泉州宁朗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涉案址在上海市青浦区房产进行评估,并于2021年11月28日作出泉宁朗估字〔2021〕第Z928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7902000元,预计卖方需缴纳税费48万元。
另查明,泉州宁朗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系经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从事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森林资源、无形资产等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以及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土地登记代理;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土地规划;评估知识咨询服务(不含金融、证券、期货投资信息咨询)。评估涉案房产的评估人员为***、***,均具有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
以上事实,有王淑贞提供结婚证、《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以及本院(2020)闽0521执7362号执行卷宗材料为据。
本院认为,本院执行机构经依法通知申请执行人五建装修装饰公司及被执行人***选择评估机构等相关事宜,并通过福建省法院网络司法(执行)评估平台摇号,以电脑随机确定泉州宁朗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为涉案拟拍卖的址在上海市青浦区房产的评估机构,确定评估机构的程序合法。泉州宁朗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系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设立从事资产评估的有限责任公司,评估人员***、***具有资产评估师资格,均具有相关评估资质。王淑贞以其没有得到通知、没有见证摇号选择评估机构过程,以及泉州宁朗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涉案址在上海市的房产超出该公司执业范围等理由提出异议,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其异议请求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王淑贞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珊珊
附本案援引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