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9民初7438号
申请人:天津市海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东一环路2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刘振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超,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中昌北路南端两侧鸿昌广场7-1-101号。
法定代表人:孙宝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明,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天津市海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绿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海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125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125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海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汪玉忠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 茹
书 记 员 李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