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省新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申红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河南省新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新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新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计305元,由原告河南省新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