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新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722执22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新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新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祯
审判员***
审判员耿贺年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