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新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万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04执恢396号
申请人:河南省新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景长宪,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万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南省新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万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省新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豫0104执恢39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