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新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任金彦、***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722民初2476号
原告:河南省新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景长宪
住所地:上蔡县
被告:任金彦,男,汉族,1969年6月20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1980年3月7日出生,住。
被告:任亚伟,男,汉族,1964年9月21日出生,住。
原告诉称,原告经营一家砖厂,被告在中部礼品城承包工程,自2014年被告一直从原告处拉砖,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共拖欠原告砖款18.59万元。后经原告追要,被告支付部分砖款后仍欠13万元砖款拒不支付。为此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砖款13万元及利息。
本院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错误、不详,且原告对被告的地址不能更改补充,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省新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