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新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722执195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新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7月21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申红旗,男,汉族,1969年7月14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9月4日出生,住上蔡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新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申红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1722执195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曹海军
审判员耿贺年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邱国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