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新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722民初4473号
原告:河南省新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景长宪,该公司经理。
住所:上蔡县蔡都办事处通明大道东侧。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二涛,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任金彦,男,汉族,1969年6月20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告:***,男。汉族。1980年3月7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告:***,男,汉族,1964年9月21日出生,住上蔡县。
原告河南省新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任金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砖款130000元及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三被告地址不明确,无法与被告联系,且原告对三被告的地址不能更改补充,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省新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牛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