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赛福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竣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日照赛福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民初2586号
原告:山东竣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高新区滨州路与富阳路交汇处杨庄村前排沿街东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3217236804。
法定代表人:王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佰成,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皓文,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日照赛福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三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83493576L。
法定代表人:孙兴龙,总经理。
原告山东竣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赛福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竣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竣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秦国栋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聪媛
书 记 员 徐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