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财保1179号
申请人:日照赛福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83493576L。
法定代表人:孙兴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丽丽,山东天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倩,山东天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被申请人:王洪训,女,195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被申请人:**,女,1989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王洪训所有的登记在王洪训名下的位于日照市南侧(产权证号为90××**)的房产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为80万元;请求将被申请人***、王洪训所有的登记在王洪训名下的位于金海岸花园34#楼034幢01单元阁楼01号、101号、501号、金海岸花园34#公寓1-401【产权证号为20090506020、不动产权证号为日国用(2009)第5450号】的房产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为140万元;请求将被申请人***、王洪训所有的登记在王洪训名下的位于东港区鑫鑫社区001幢(101号、201号、301号)、002幢(101号、201号)、003幢(101号、201号)【产权证号为20140103044】的房产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为80万元;请求将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日照市(森博浆纸)012幢01单元01-111储、01-402号【产权证号为鲁(2017)日照市不动产权第0001353号】的房产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请求保全标的额共计40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王洪训所有的登记在王洪训名下的位于日照市南侧(产权证号为90××**)的房产予以查封;
二、将被申请人***、王洪训所有的登记在王洪训名下的位于金海岸花园34#楼034幢01单元阁楼01号、101号、501号、金海岸花园34#公寓1-401【产权证号为20090506020、不动产权证号为日国用(2009)第5450号】的房产予以查封;
三、将被申请人***、王洪训所有的登记在王洪训名下的位于东港区鑫鑫社区001幢(101号、201号、301号)、002幢(101号、201号)、003幢(101号、201号)【产权证号为20140103044】的房产予以查封;
四、将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日照市(森博浆纸)012幢01单元01-111储、01-402号【产权证号为鲁(2017)日照市不动产权第0001353号】的房产予以查封。
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转移、变卖、抵押登记等。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期限届满,查封的效力消灭。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丰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吕倩
书记员焦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