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奕极(北京)电源系统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电源系统有限公司、瑞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5执54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电源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11号康盛工业园10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83953333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瑞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龙观东路望成大厦6楼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17105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北京)电源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790344.77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余额不足);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奥迪牌小型汽车、讴歌牌小型汽车。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依法决定将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等措施。
本院认为,目前***(北京)电源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新的财产线索,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璟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