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恢1004号
申请执行人:安奕极(北京)电源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康盛工业园**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83953333E。
法定代表人:约格.莱德罗福。
被执行人:瑞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龙观东路望成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171054。
法定代表人:肖志伟。
申请执行人安奕极(北京)电源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为(2018)粤0305执540号,执行依据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执行标的为778018.84元(人民币,同下)及利息。原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2019年12月26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3破3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瑞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瑞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现已宣告破产,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粤0305执恢1004号、(2018)粤0305执5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贤勤
审判员 杨 睿
审判员 石登科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赵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