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11332号
原告:北京申瑞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工业开发区林河大街28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45335R。
法定代表人:李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昊,北京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奕极(北京)电源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83953333E。
法定代表人:徐利军,董事长。
原告北京申瑞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奕极(北京)电源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2021年6月29日,原告北京申瑞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申瑞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申瑞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申瑞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青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