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冀09民终25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4月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宁市中区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泊头市锐智农牧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风彬,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泊头市锐智农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1民初3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于2017年7月11日之前,给付被上诉人泊头市锐智农牧设备有限公司欠款226700元。如逾期未履行,按照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1民初3206号民事判决执行。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4775元减半收取2388元,由被上诉人泊头市锐智农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800元减半收取2400元,由上诉人***负担。
三、其他双方无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冉 旭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