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1003民初1004号
原告:***建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告:湖南阳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阳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被告**、湖南阳枋建设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一支付欠付款23万元人民币;2、被告二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担保费、保全费等由二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20年4月23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原告按约履行了相关义务,为被告二成功办理了相关资质。但被告却迟迟不予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经多次沟通协调无果,故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湖南阳枋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建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代理事项,23万元代理费的条件未成就,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答辩人**与原告***建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签订《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约定**(即合同乙方)委托原告(即合同甲方)代理申报一家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施工劳务序列资质以及配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并代理将施工劳务序列资质分立重组至甲方指定的公司,同时为公司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期限为180天,自2020年4月24日起至2020年10月23日。合同费用42万元,支付方式分4批次支付,即第一次支付:由甲方在签署本协议三日内支预付款人民币100000元;第二次支付:甲方资质(施工部分资质)在相关主管部门公示通过后三日内支付人民币100000元整;第三次支付:甲方安全生产许可证在相关主管部门公示通过,施工劳务资质成功分立后三日内支付人民币180000元整;第四次支付:分立后的劳务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通过公示后三日内支付余款人民币:40000元。答辩人**与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委托事项增加办理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费用增加1万元,在第4次支付时一起支付。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规定,企业申请建筑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基本条件之一: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合同签订后,答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一笔费用10万元。原告代理答辩人湖南阳枋建设有限公司聘用了资质申报所需的有关专业人员,并准备资料于2020年8月18日代理答辩人湖南阳枋建设有限公司申报建筑企业资质。答辩人湖南阳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施工劳务序列资质、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于2020年9月23日取得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答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二笔费用1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应该继续代理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是原告在代理申报施工资质后未申报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全部解聘(包括注册建造***、**、***、***、石东海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专业技术人员用工开始时间为2020年8月1日,解除时间为2020年9月1日。原告在合同期限内没有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施工劳务资质分立及分立后的劳务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在答辩人**多次催促下,原告仍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原告的行为构成违约,答辩人**单方于2021年2月底解除代理合同。2021年3月1日答辩人湖南阳枋建设有限公司与第三方湖南万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代理合同书》,另行委托第三方湖南万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代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湖南万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重新注册4个建造师用于申办安全许可证,于2021年4月12日代理答辩人湖南阳枋建设有限公司首次申请安全许可证,由于社保无查询方式未通过审核,2021年4月20日再次申请通过审核,2021年5月14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综上所述,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施工劳务资质分立及分立后的劳务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其要求支付第三次费用18万元、第四次费用4万元及最后一笔代理费1万元的条件未成就。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庭审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4月23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建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约定的主要内容有:第一条,代理事项:1.1代理甲方所委托的代理申报一家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施工劳务序列资质以及配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并代理乙方将施工劳务序列资质分立重组至甲方指定的公司,同时为公司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1.2代理甲方注册一家正规经工商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司;1.3代理甲方聘用资质申报所缺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所聘人员不在甲方上班;1.4代理甲方收集、整理、完善资质申报所需的各项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相关部门;1.5代理甲方办理资质申报所需的职工保险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负责;1.6按照资质申报相关规定整理相关资料。资质申报全过程所形成的一系列资料按规定装订成册,申报至相关主管部门;1.6代理甲方支付资质申报所需招聘人员的挂靠费用,安许人员报考费用和特种工报考培训费用;1.7代理甲方支付办理资质申报过程的差旅费、协调费等与本项代理事务相关的费用。以上各项代理事务所需要和涉及的费用均包含在代理合同费用总额之内,除此以外乙方不再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第二条,合同费用:费用总额420000元。第三条,甲方责任:3.3代理费用支付,第一次支付:由甲方在签署本协议三日内支预付款人民币100000元;第二次支付:甲方资质(施工部分资质)在相关主管部门公示通过后三日内支付人民币100000元整;第三次支付:甲方安全生产许可证在相关主管部门公示通过,施工劳务资质成功分立后三日内支付人民币180000元整;第四次支付:分立后的劳务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通过公示后三日内支付余款人民币:40000元。如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乙方有权中止本合同约定的代理事项;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费用,逾期超过10日,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甲方先期交付的合同费用不予退还。第四条,乙方责任:4.1乙方授权并指定一位项目负责人,全权代表乙方联系和办理资质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签收甲方提供的资料和文件,该项目负责人以乙方的书面授权委托为准。4.2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事务,实际申报目标(申报资质须符合主管部门相关规定)。4.3甲方不能或无法提供的资料或文件,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乙方按申报要求完善,产生费用的,由甲方承担。乙方应对甲方提供资料进行审核,根据甲方提供资料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若因乙方对甲方提供资料评估失误而造成代理事项无法完成或延期,责任由乙方承担。第五条,代理期限:约为180天,自2020年4月24日起至2020年10月23日,乙方必须组织强有力的人力和企业资源抓紧完成申报事务的所有工作,如因不可抗力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政策、人事等变化,本合同代理事务顺延。第六条,完成事务界定: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报事务按规定在相应的行政机关审批终结,并经公示甲方符合申报要求(官方网站公告已核准)时,即视为该项代理事务工作全面完成。第七条,其它:7.1在公示期间或公示期间以前,由于甲方自身原因(如经营不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涉及司法诉讼、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及一切对甲方此次资质申报有实质性影响的事项)而中途被撤销申报资格,甲方应向乙方全额支付省级行政机关审核通过后的全部资料整理及报批审核费用。7.2因乙方原因,甲方申报资质未获得审批通过,经双方协商可以同意中止申报。乙方无条件退回已收的甲方支付的报批审核费用,经过培训取得的证书(一般指中级以上技术工人)费用不予退还。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20年4月28日支付原告第一笔费用10万元。原告代理被告湖南阳枋建设有限公司聘用了资质申报所需的有关专业人员。2020年6月22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建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1、合同费用在原合同基础上增加10000元;即合同费用总额为人民币430000元。2、新增加10000元在第四次支付时一起支付。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代理被告湖南阳枋建设有限公司申报建筑企业资质。被告湖南阳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于2020年9月23日取得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被告**于2020年10月9日支付原告第二笔费用10万元。由于原告未在合同期限内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施工劳务资质分立及分立后的劳务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被告遂与第三方湖南万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签订《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代理合同书》,于2021年5月14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花费代理费7000元。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原告未在合同期限内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施工劳务资质分立及分立后的劳务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被告遂与第三方湖南万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代理合同书》,并于2021年5月14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劳务序列资质分立重组至指定公司,同时为公司申报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尚未履行完毕,双方均未同意终止履行合同,且双方未对履行部分的合同内容进行结算,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剩余价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应予以驳回该诉讼请求。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第九百二十二条、第九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建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原告***建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宇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