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锦州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平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安阳平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711民初34号之一
原告:锦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松山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66458394X4。
法定代表人:张利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平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安阳平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振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MA3XDX3J8R。
原告锦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平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锦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州***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2元,减半收取7001元,由原告锦州***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水靖
人民陪审员  刘 壮
人民陪审员  何艳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周双双
书 记 员  赵睿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