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711执保20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2年1月12日生效的(2022)辽0711民初34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河南平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平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2022)辽0711民初34号民事裁定书(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平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雄县支行的账户1305********存款500943.09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郭永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