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7114号
原告:***,男,199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88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15楼1501**、16、17楼。
负责人:**。
第三人:上海通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兰州路1100弄1号21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第三人上海通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丁祎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