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7114号 原告:***,男,199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88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15楼1501**、16、17楼。 负责人:**。 第三人:上海通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兰州路1100弄1号21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第三人上海通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丁祎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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