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易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与江苏省宁连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执异182号 异议人:上海通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兰州路1100弄1号2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上海易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沪松公路2996号砖桥钢材市场办公大楼7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彬,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省宁连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部工业园18小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易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宁连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停止拍卖涉案工程依法保障执行异议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向本院提出异议:停止拍卖涉案工程依法保障执行异议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自2010年起,异议人和被执行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方式,由异议人承建被执行人宁连钢市办公楼等工程。异议人已经完成了全部工程施工内容,但被执行人一直拖延,未能与异议人完成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为此,异议人已于2022年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连云港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被执行人,请求依法完成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该法院已受理此案,并就涉案建设工程启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程序。异议人于2023年3月19日到被执行人处时得知本院的公告(执行案件(2022)沪0117执4286号)。该公告称,本院拟启动对被执行人资产的拍卖程序,该资产拍卖涉及被执行人名下与异议人已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位于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南、云台山路东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连国用(2010)地LY0003331)及地上建筑物。异议人认为,异议人是上述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及施工人,依法就该建设工程涉及的建设工程价款享有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但被执行人故意向本院隐瞒了其与异议人间就涉案建设工程价款尚未完成结算且欠付异议人工程价款的事实,构成了对异议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侵害,故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 申请执行人称,涉案工程处于停工状态,尚未结算,异议人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待确定;即便确认异议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亦不影响本院的拍卖。 被执行人未发表意见。 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告上海易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宁连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作出(2019)沪0117民初1585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40万元及借款利息损失等。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2)沪0117执4286号。该案于2022年11月21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2月28日,本院就位于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南、云台山路东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连国用(2010)地LY0003331)及地上建筑物发出拍卖公告,责令被执行人以及占有上述不动产的案外人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上述房屋,案外人如认为其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或租赁权而合法占有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另查明,(2016)苏0703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认定异议人和被执行人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二)无效。 2016年12月16日,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载明:A1-1、A1-2、A2-1、A2-2、A3、A5#楼存在检验批质量、部分楼板钢筋间距、构件截面尺寸偏差不符合验收规范要求的项目。其中第A1-2和A2-1还存在个别构件主筋直径小于设计要求的问题。 被执行人与异议人在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就上述建设工程涉诉,案号为(2022)苏0791诉前调1798号。异议人提交的民事反诉状载明其诉讼请求为判令被执行人向异议人支付工程款22,982,487.07元及自2021年6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迁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载明的事实和理由:2011年1月20日,被执行人、异议人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1、工程名称:一期宁连钢市办公楼工程;2、工程施工内容:一期工程A1-1、A1-2、A2-1、A2-2、A3、A5共六个单体的建筑施工业务(《中标工程基本情况》载明,上述工程即位于黄河路南、云台山路东),土建、水、电、消防工程,具体依被执行人确认的施工图纸为准……异议人随该反诉状一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以上事实,有(2019)沪0117民初15855号民事判决书、(2022)沪0117执4286号、拍卖公告、(2016)苏0703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鉴定报告》、(2022)苏0791诉前调1798号反诉状及相应证据、《中标工程基本情况》、当事人**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该规定,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系在涉案建设工程经折价或者经人民法院拍卖后,由承包人在未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权利,该权利本身并不能阻却执行程序中对涉案工程的处置。故本案中,异议人就拟拍卖的涉案建设工程可能享有的尚未经司法确认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不具有阻却本院拍卖程序的权利。 综上,异议人所提的执行异议,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上海通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 彦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