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29944号
原告:上海鑫牧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鼎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通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鑫牧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通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鑫牧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鑫牧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颖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