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通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2127号之一 原告:**,男,1952年3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通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兰州路1100弄1号2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9年7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第三人:**,男,1974年7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第三人:***特种化工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书**30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上海通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特种化工制造(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