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6233号
原告:上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559号S-31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市美兰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罗芬路555弄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市宝山区香岛原墅业主大会,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美兰湖美丰路88弄7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主任。
原告上海******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美兰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区香岛原墅业主大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