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984号
申请人:广东华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长虹岭工业园(二期)虹岭四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3144633XL。
法定代表人:陈结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财英,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秋君,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裕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5251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N8HE6H。
法定代表人:黄贤辉。
被申请人:李卫华,男,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梅园路128号招商开元中心B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456305。
负责人:匡斌。
申请人广东华昌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裕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卫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裕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卫华的银行存款1664709.0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华昌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裕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卫华的银行存款1664709.0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华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旭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松霞
书 记 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