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裕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锦遇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裕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26355号
原告:上海锦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沪青平公路3398号1幢1层L区123室。
法定代表人:周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联辉,上海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裕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5251号二楼。
被告:启东五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汇龙镇城河新村171幢74号门面。
原告上海锦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裕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启东五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锦遇贸易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锦遇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 判 员 浦雪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星茹
书 记 员 顾莉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