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10323号之二
申请人:**居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升焰。
被申请人:佛山江坤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裕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皓鑫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居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江坤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裕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皓鑫门窗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居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江坤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丹灶支行,账号:4452********)、上海裕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开户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新支行,账号:0300********)、***皓鑫门窗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亚贸支行,账号:4205********),上述保全金额共计以315052.84元为限。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此提供责任限额为315052.84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
现申请人**居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佛山江坤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裕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皓鑫门窗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居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佛山江坤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丹灶支行,账号:4452********)、上海裕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开户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新支行,账号:0300********)、***皓鑫门窗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亚贸支行,账号:4205********)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国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