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10323号之一
原告:武汉居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升焰。
被告:佛山江坤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裕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皓鑫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佛山市宏英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居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江坤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裕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皓鑫门窗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居欢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佛山市宏英实业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武汉居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居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居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居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国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