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裕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鼎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裕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5民初26599号 原告:广东鼎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裕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鼎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裕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货款217204元及以217204为基数自2022年3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付的利息为4353.1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7日,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铝板购销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百能家居A1栋项目提供2000m的对色板3.0mm铝单板。3.0mm铝单板单价为243元/m2,共计486000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甲方付50000元定金,货款每累积到10万元做一次结算,定金在最后一批货款中扣除。”同时双方还约定:“对于本合同项目发生的任何纠纷,买卖双方手续应当本着平等友好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经过15天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南海区人民法院起诉,并将自觉履行终审判决结果。”2021年11月24日,原告与被告双方进行对账,被告盖章确认剩余267204元货款未向原告支付。2022年3月2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0元货款,剩余217204元未向原告支付。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欠原告货款217204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 被告没有答辩。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举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出示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证据间可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21年5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铝板购销合同》,对铝单板买卖进行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被告付50000元定金,货款每累积到10万元做一次结算,定金在最后一批货款中扣除;等等。 2021年12月16日,被告签订对账单,对2021年5月8日至9月18日供货、付款(含定金)进行对账,余款267204元。 2022年3月25日,被告向原告转款5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217204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付。被告未能按约定期限付款,原告请求从2022年3月25日起计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付,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本院酌定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裕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17204元及以该款为基数从2022年3月25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广东鼎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广东鼎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1.68元,财产保全费1627.79元,合共3939.4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多预交诉讼费的3939.47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招 伟 妍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