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裕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筑善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裕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20121号之一 原告:上海筑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文化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裕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路453号1923室B区-25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男,1978年4月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原告上海筑善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裕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28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和解,本案纠纷已不再存在。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筑善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888元,合计诉讼费913元,由原告上海筑善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