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20121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筑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泗砖南路255弄229号3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裕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路453号1923室B区-25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筑善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裕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9月1日作出(2023)沪0117民初201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上海裕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筑善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裕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上海裕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