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7民初20121号之一
原告:上海筑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文化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裕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路453号1923室B区-25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男,1978年4月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原告上海筑善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裕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28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和解,本案纠纷已不再存在。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筑善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888元,合计诉讼费913元,由原告上海筑善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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