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发市政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青发市政管理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8民初24175号
原告:**,男,1989年9月1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金米村白米32号。
被告:上海青发市政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昆路53弄13号6幢I区226室。
法定代表人:马晓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艳艳,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青发市政管理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案于2022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艳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用人民币13,200元、人工费800元。事实和理由:2022年9月11日0时30分,原告驾驶牌照沪CH62**的摩托车由西向东在沪青平公路拦路港大桥处,因路面上有掉落的混凝土石块,摩托车压到砖块后弹起造成车辆损坏,因此产生维修费、人工费。因与被告协商无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上海青发市政管理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发当日深夜原告驾车,有疲劳驾驶之嫌;从原告提供的影像资料看,原告驾驶应超速;案涉道路原告按规定清扫,每日8点30到16点,晚上不安排清扫,有清扫养护日志等为证;事发为深夜,不排除其他过路车辆上掉落混凝土碎块。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及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9月11日0时30分左右,原告驾驶牌照沪CH62**的摩托车由西向东途径沪青平公路拦路港大桥,因路面上有掉落的混凝土石块,摩托车压倒后造成车辆损坏,原告支出修复费用共计14,000元。被告系案涉道路的养护单位,事发当日及事发前一段时间均对马路进行养护。原告索赔无果致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案原告在事发当日驾驶摩托车时因碰到混凝石块而受损,从原告提供的录像资料、修理凭证看,应属实。被告作为公共道路管理人,对事发路段有管理养护之责,但事发时为深夜,原告认为被告应派人值班的意见,缺乏依据;从原告提供的录像资料看确实有混凝块装卸车经过事发路段,原告自认清楚事发地周围有工地施工且自认超速行驶;被告提供了相应的管理养护记录,可认定为履行了相应的管理养护清理职责。原告主张被告未尽管理养护职责导致马路上有混凝石块的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要求被告上海青发市政管理有限公司赔偿14,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邵 霞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胡曙光
书 记 员  胡曙光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