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发市政管理有限公司

***与上海青发市政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5257号
原告:***,男,199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青发市政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昆路53弄13号6幢1区226室。
法定代表人:马晓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媛,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青发市政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李晶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上海青发市政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李晶、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邹孝慈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