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22766号
原告:***,男,199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陇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青发市政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五厍浜路203号8幢一层B区16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青发市政管理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审理需要,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王媛媛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婷
书 记 员 金恣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