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梅州市华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424民初10号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科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5071X3,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侨香路香年广场C座7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梅州市华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4MA54C3W232,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华阳镇坪南村旱屋口。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科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梅州市华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科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梅州市华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均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23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科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梅州市华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梅州市华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深圳市科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均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深圳市科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梅州市华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梅州市华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深圳市科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34134.48元,减半收取计17067.24元,与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为22067.24元(原告深圳市科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由原告深圳市科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反诉原告梅州市华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由反诉原告梅州市华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东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