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121民初3996号
申请人:天津某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新街道。
法定代表人:范某。
被申请人:科某建筑修缮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某顺修缮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申请人:深圳市某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
申请人天津某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科某建筑修缮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某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某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网络查控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356163.91元,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某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控并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356163.91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