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114执终368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踏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天津踏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的(2018)津0114民初42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天津踏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款人民币138500元,负担诉讼费1535元。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主动撤销申请执行,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4民初42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