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91民初494号
原告:济宁远征电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远兴路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济宁远征电源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天津踏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庆源道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曰富,职务:董事长。
原告济宁远征电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踏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远征电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计54元,由原告济宁远征电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