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002民初7421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昭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宏源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289号(耀达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踏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庆源道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宁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台州市宏源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天津踏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己诉权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项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金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