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宏力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新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宏力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市周庄镇建设管理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583民初107号
原告昆山新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创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620230-3,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淀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昆山市周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昆山市宏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力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8251930,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文昌路玉浪桥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苏州市姑苏区胥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姑苏区胥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昆山市周庄镇建设管理所(以下简称周庄建管所),组织机构代码46717590-4,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金伟,该所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金茂(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昆山新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宏力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市周庄镇建设管理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昆山新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昆山市宏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被告昆山市周庄镇建设管理所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创公司诉称:2010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被告周庄建管所将昆山市周庄镇富贵园污水管道工程等四个项目发包给被告宏力公司施工建设,宏力公司将上述四项工程分包于原告施工。截止到2014年5月,上述四项工程均已竣工并通过审核,周庄建管所尚有工程款587631.93元尚未支付。2013年起,宏力公司因亏损而停止经营。原告就上述工程款事宜多次要求两被告支付,但宏力公司已经停止经营,无法处理该事宜。周庄建管所以原告与其无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支付。上述原因直接导致上述工程款至今未能支付。综上,原告认为,原告与宏力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事实清楚,周庄建管所结欠工程款证据充分,现宏力工程公司停止经营,被告周庄建管所理应将工程款支付于实际施工方的原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周庄建管所立即支付工程款587631.93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宏力公司承担。
被告昆山市宏力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我方与被告周庄建管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承包周庄镇富贵园、复兴村、云南村等污水管道排水工程是事实,后我方将该工程交由昆山新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原告是否就是昆山新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我方未看到原告的相关证据,请法院审查原告是否具备起诉主体资格?如不具备,应当驳回起诉。2、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前后,被告周庄建管所支付给我方的工程款,我方已根据自己与昆山新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订合同之约定,按时支付给该公司,我方没有拖欠、截留工程款。3、关于工程余款,我方认为:(1)应由被告昆山市周庄镇建设管理所按竣工验收确定的金额,负责进行结算并立即全部支付给我方。因我方停业后没有收入,对于留守人员的工资已长期拖欠,这些人员工资是应当优先支付的。(2)被告周庄建管所也可将应付工程款分成二部分,一部分是按我方与昆山新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订合同约定,计算出扣除发票税金和8%管理费这二块的工程款,并直接付给我方。扣除付给我方应得部分后的余款,可直接支付给昆山新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或其权益继受人。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被告昆山市周庄镇建设管理所辩称:我方与原告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不应当支付工程款。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至2012年11月,周庄建管所与宏力公司签订四份施工合同,分别约定云南村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站工程、复兴村祝家浜沿河污水管道工程、复兴村祝家浜污水管道工程、周庄镇富贵园路污水管道工程发包给被告宏力公司施工,合同对工期、价款等做了约定。随后宏力公司将上述工程整体转包给原告新创公司,由新创公司实际施工,为此双方订立四份工程施工承包管理责任书,约定宏力公司以工程结算总额8%(含税金)收取新创公司管理费。
新创公司对上述工程施工验收合格后,经结算审核云南村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站工程审定造价是598467.68元、复兴村祝家浜沿河污水管道工程审定造价是91586.31元、复兴村祝家浜污水管道工程审定造价是632523.15元、周庄镇富贵园路污水管道工程审定造价是185349.19元,合计人民币1507926.33元,被告周庄建管所已支付920276.40元给被告宏力公司,尚欠587649.93元未付,宏力公司也未将该款支付给原告。宏力公司因亏损目前停止经营,为此原告向本院提出上述诉请。
另查明:2013年9月4日,昆山新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工商局核准更名为昆山新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经营范围有给排水工程的项目。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施工承包管理责任书四份、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四份、工程结算审定单四份,被告周庄建管所提供的施工合同四份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工程由发包人周庄建管所交由承包人宏力公司进行施工,但宏力公司未经发包人的同意将工程整体转包给原告新创公司,该转包行为属违法转包,宏力公司与新创公司签订的施工承包管理责任书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实际施工方新创公司有施工资质,该公司对上述工程进行施工,工程经验收合格,故新创公司收取的工程款可以参照周庄建管所与宏力公司施工合同的约定,涉案工程现已全部核定造价,本院以审定的造价来计算新创公司的工程款,宏力公司未支付新创公司工程款造成诉争应承担民事责任,周庄建管所应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5)项、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昆山市宏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昆山新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87649.9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昆山市周庄镇建设管理所在欠付被告昆山市宏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76元,减半收取4838元,由被告昆山市宏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剑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