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执2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执行人江苏新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长寿东路724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12月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
被执行人***,男,1989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执行人昆山宏力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锦商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昆山宏力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普庆路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昆山市宏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文昌路玉浪桥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因与江苏新茂置业有限公司、***、***、***、昆山宏力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昆山宏力包装有限公司、昆山市宏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苏中民初字第00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9372569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须知和财产申报通知,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立即履行还款义务,并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执行风险提示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本院执行中,经查询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商业银行,扣划***的银行存款2554.74元,扣划***的银行存款3781.8元。江苏新茂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昆山市××路东侧、××路北侧面积为828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设有抵押,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轮候查封。***名下位于昆山市锦溪镇文昌路玉浪桥2号楼2室房产和昆山开发区绣衣东村25-2号楼503室房产均被昆山市法院查封,***名下位于昆山市××××房产,昆山市法院正在执行。昆山宏力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昆山宏力包装有限公司的财产已被昆山法院执行完毕。江苏新茂置业有限公司已不再经营,人去楼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案被执行人已无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也不能够提供其他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院执行中所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的房产昆山法院正在执行中,其他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本院均属轮候查封,无处分权。本院通过银行查询、扣划,实际执行到账6336.54元后,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本案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系真实意思表示,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4)苏中民初字第00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