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启宏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宏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某某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3民初365号 原告:***宏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兴国路197号谛都科技城A座4-5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AXPCUXJ。 法定代表人:刘婵姣。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奇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道临平大道618号701-7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KFTQQ83。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宏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宏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提交撤诉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宏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以下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