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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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3民初365号
原告:***宏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兴国路197号谛都科技城A座4-5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AXPCUXJ。
法定代表人:刘婵姣。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奇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道临平大道618号701-7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KFTQQ83。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宏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宏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提交撤诉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宏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以下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