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0民特143号
申请人:浙江浙建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
法定代表人:王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颖,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杭州贝利金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北沙西路**iv>
法定代表人:吴忠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军、金良平,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1年1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浙建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贝利金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冯妍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浙江浙建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贝利金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8日经杭州市余杭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申请人杭州贝利金都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浙江浙建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含质保金)750875元,退还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共计850875元,于2021年1月底前支付200000元,于2021年3月底前支付210000元,于2021年4月底前支付210000元,余款230875元于2021年5月底前付清;
二、如被申请人杭州贝利金都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债务履行,则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申请人浙江浙建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有权按金额850875元加利息60000元扣除被申请人杭州贝利金都置业有限公司已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申请人浙江浙建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司法确认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并赋予上述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
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冯妍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苏琪